《关于2010级学生学位课程修读考试的通知》
根据《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》(杭师大[2010]129号)第三条第3款之规定: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0分(含70分)以上的方可授予学位。现经教务处处务会议决定,对学位课程的考核要求通知如下:
1、2010级学生学位课程的修读按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。未经校学位委员会同意,无法变更学校文件的相关规定。
2、学位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(60分以下)的学生,补考后,成绩按实际补考的成绩记载,学分绩点计为1.0。补考后,学位课程仍在70分以下者,可通过重修使学位课程达到70分以上,学分绩点按重修的最高学分绩点计算。
3、若学位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在60-69之间,学生可选择重考或重修。重考学生可根据当学期的补考时间参加考试,学分绩点按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时所取得的学分绩点计算;学生也可以直接选择重修,学分绩点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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